| 电子支付监管:欧盟的道路(二) |
| 2006-06-15 分类:本站文章 法规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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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欧盟委员会正式发布“电子货币机构指令”(EMI Directive)。从草案的提出至最终版本的发布经历了两年多的时间,期间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委员会、各国央行与财政部、欧洲央行之间进行了大量的沟通,ECB强调的大部分要求都反映到最终版本中。 指令的颁布标志着欧盟关于电子货币的法律框架正式形成,该框架在两部指令中进行定义,包括“欧洲议会与理事会关于电子货币机构业务的启动、推进与审慎监管的指令”,即“Directive 2000/46/EC”;以及对原有信贷机构指令(Directive 2000/12/EC)的补充指令,即“Directive 2000/28/EC”,并称为“电子货币机构指令”(也称:电子货币指令,eMoney Directive),各成员国必须于2002年4月前将两部指令转译为各国的法律并实施。 Directive 2000/46/EC 定义电子货币(Electronic Money)的概念,引入电子货币机构(Electronic Money Institution, ELMI)作为一类特殊的信贷机构。 电子货币被定义为对发行者的一种货币债权,并:
指令的要点包括:
Directive 2000/28/EC 该指令是对欧盟原有信贷机构指令(Directive 2000/12/EC,也称为银行指令)的补充,规定电子货币机构成为一类新型的信贷机构。 指令覆盖已出现的大多数电子支付工具,包括卡基/软件电子钱包方案、充值卡/帐户、互联网支付机制等,这意味着提供这类电子支付服务需要普通的银行执照或申请ELMIs执照。
虽然比欧盟委员会规定的时间有所延迟,但至2004年底,电子货币指令已被所有欧盟国家转译为各自的法律并实施(10个欧盟新成员国的部分国家仍在进展当中)。事实上,欧盟成员国对于欧盟委员会指令的实施存在相当大的灵活性,各国法律的起点并不相同,在将指令与各自法律体系整合时出现很多差异,指令的定义与条款被以多种方式解释与实施,这导致了一定程度的混乱。 在一些国家,电子货币机构被定义为信贷机构的一个子分类,一些国家则只作为支付服务商以发放许可的方式进行监管。部分国家引入了“弃权”条款,部分国家则没有写入法律中。一些国家详细规定了电子货币存储于电子设备中的金额上限,一些国家的法律条款明确承认电子货币发行者从公众吸纳的资金不构成储蓄业务。在一些国家,法律对电子货币的解释非常宽泛,几乎没有明确的标准,大多数法律没有使用电子货币定义中的第二个条件。 在英国,由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向ELMIs颁发执照,并规定了所吸纳资金的投资限制,业务范围限于国内的服务商可申请“小规模”发行商执照以获得更宽的法规限制。在德国,《金融市场促进法第四版》(Fourth Financial Market Promotion Act)反映了指令的要求,定义了一类新型信贷机构,在执照、偿付能力、流动性、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规定,原有法律中“预付卡业务”与“网络货币业务”被合并成为“电子货币业务”。 按照计划,欧盟委员会将于2005年5月前出具报告,对电子货币指令的实施状况以及电子货币市场的发展进行回顾与评估。 摘自本站《互联网支付研究报告》 作者:陈雷 |